一纸共存协议破解商标被驳困局

文章作者:广州商标代办 文章来源:广州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0-06-19 16:43:18


一纸共存协议破坏商标被阻止了一个维科与你分享美味的土豆。作为肯德基、麦当劳、汉堡王等快餐品牌的芯片、薯片和土豆球的长期供应商,荷兰公司aiweiwei有限公司成立于1962年,已成为世界马铃薯加工市场的知名企业。2017年,公司提交了24384025aiweiweigold和tuyugold以及tuvikuuip(以下简称商标竞赛)在中国的马铃薯片等产品注册申请,但其注册申请随后拒绝,公司继续进行。


近日,经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裁决,公司上诉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审查和裁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前商业审查和裁定商标的争议最终被撤销。

被驳回的登记申请

2017年5月27日,爱味客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指定第29类的用途,如鱼制品、乳制品、奶酪、土豆煎饼、薯片、低脂薯片、油炸薯片、速冻菜、蔬菜沙拉、熟蔬菜、干菜、以水果和蔬菜为基础的零食(以下简称复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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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原商标局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根据原商标局、竞赛商标局和商标局的第12258410号、第18097228号、第4957号、第4958号、第38号、第82号、ulip和商标局的第752229号、第52号、第52号、第52号、第52号、第9881号、第50号、第20号、第17725号、第9号、第30号、第30号、第30号、第20号、第9999号、第9999号、第999号、第132号、第732号、第732号、第707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第10号、


艾维客户公司不服从原商标局的决定,向原商业评估委员会申请审查。

2018年9月6日,原商标审查和裁定委员会决定,争议中的商标含有引文第一和第二个商标中的爱情商标一词,引用商标第三、第四、第五和第七个商标中的郁金香和引文第八、第九和第十个商标中的郁金香。该商标的总体含义没有形成明确的区别,构成了与上述商标相似的商标,并考虑到争议中的商标商标和商标使用商标的商标商标以及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商标的商标的商标,商标政策,该商标被引用的商标和引用该商标的商标的商标构成了同一商标或类似商标的商标。
 

公司无视原审查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投诉,公司明确放弃了该商标在鱼类食品、水果蔬菜零食、干菜、冷冻方便菜、蔬菜沙拉、熟蔬菜、奶酪、乳制品等领域的注册,商标的商标和第一至第五商标的商标,引文的商标不构成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的近似商标。同时,纠纷商标得到了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广泛推广和使用,在相关领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声誉。


据了解,在二审程序期间,引文商标三已经延长,并未撤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听证后认为,商标可以被标识为avikoulip,引用商标8和10个可标识字母为tulp,广州商标转让,两者在字母构成、称语音等方面相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解。根据商标的类别、产品特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一般公众对商品批准使用和引用标志8和10等因素的关注程度,法院认定,争议商标和引用标志8和10构成了同一或类似商品使用的近似商标。2019年4月25日,法院驳回了该公司的申请。


共存协定改变了情况

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向法院提交件、中文翻译、商标共存协议、中文翻译等证据。

据报道,在引文商标与引文商标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的情况下,引文商标的商标所有人签发了共存协议并同意引文商标的注册,该协议应作为适用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考虑因素,审查引文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在没有其他明显因素表明可能出现混淆的情况下,共存协议通常可以成为排除可能性的有力证据。
 

根据本案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的商标类似于引文的商标,在字母组合和整体结构中有八至十个,并用于类似商品。但是,鉴于公司提交了被引商标8、10的权利持有人于金祥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并经公证人证明,在二审期间,公司显然将允许第29类商标的使用与商标8和10共存。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与引用商标8、10共存是为了公共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可以与上述两个引用的商标并存。最后,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和原商业审查委员会的决定,命令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中央机关的改革和部署,前商业评估委员会的有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行使)就爱知公司申请商标审查作出新的决定。
 

截至2019年底,中国有效商标数量超过2000万,每年新增商标注册申请数以百万计。商标数量如此之多,很可能是市场主体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中遇到的前权利增加了被拒绝的风险。在这方面,申请人可以利用各种法律手段消除障碍,例如通过撤销、无效和与引用前商标权利人订立共存协议,以取得商标注册。上海白衣律师事务所所长王贵宇说,本案针对商标审查阶段,原商标事务所上市了10个引用商标,通常申请人在看到这么多的第一个引用商标后,认为排除困难,所以大多数人会直接选择放弃。但事实上,在商标前的数量并不在于,而是经过法律分析来确定其可行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0条关于商标事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王贵宇说,判断商标是否相似应当基于相关公众的普遍关注,商标的整体比较和主要部分的比较应当单独进行,同时考虑到保护商标意义和可见度的必要性。商标申请人在行政阶段得到法院的充分讨论。
 

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一般由法院承认,广州商标转让,对于构成要件和整体外观上的一些差异,但对于同一商标或高度近似的商标,法院一般不认可商标共存协议的有效性,主要是由于商标的存在,不仅涉及到申请人与前引用商标权利人之间的私权转让,而且还涉及到公共利益,如果共存在于市场上会导致消费者混淆,增加消费者识别的难度,会妨碍公共利益,不应受信任。我们建议申请人应该继续关注商标的接近性,王说。此外,还有某些形式的共存协议,如涉外共存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并提供证据证明签字人是授权代表,引入商标权主体认证等相关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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