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三者到底有什么不同

文章作者:广州商标代办 文章来源:广州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2-05-02 15:23:53


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三者到底有什么不同 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数不尽数,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层面的增强也逐步形成共识,而意识增强的背后自然出现了关于商标的更多需求。
比如: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来打击竞争对手获取商标的行为;再比如:通过“宣告无效”构筑更为完善的保护网。这些有效的方式在各个企业广泛应用。
今天优业集团小编就来和大家聊一聊,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宣告无效这三者之间的区别。
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这三者到底有什么不同
一、商标注销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销商标或部分注销商标的一项法律程序。
商标的注销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1.商标注册人因自身原因主动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可以全部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商品或服务。经商标局核准后的注销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2.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企业消亡终止一年以上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将该商标注销的申请(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商标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3.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办理续展的,商标局有权予以注销该商标。
 
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这是商标局鉴于商标注册已失效的事实所做出的注销,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二、商标撤销
商标撤销是指国家商标局对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依照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决定或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1.使用不当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违反合理使用注册的义务而其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的情形。(使用不当主要包括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注册人名义或其他事项);
 
2.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商标局依申请撤销。成为商品通用名称,任何人可以依法申请将该注册商标撤销。商标局依法撤销注册商标;
 
3.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申请撤销。任何人可以就申请注册满三年的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一项法律程序。
商标无效宣告情形主要有2种:
1.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或是以欺骗手段、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对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自商标注册之日5年内)。
 
通过以上的说明我们可以发现:注销更多的是商标权利人的主动行为,如商标权人主动提出的注销申请,或者主动放弃商标续展等;而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则更多的是因为企业之间的”竞争“和”利害关系“导致的商标权利“争夺”的行为。
 
商标注销、商标撤销和无效宣告这三者到底有什么不同 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权利人应该知晓的是:商标其权利和价值一旦形成,就需要权利人去细心维护和时刻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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