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零售业的小心啦!别一不小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文章作者:广州商标代办 文章来源:广州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2-05-02 15:23:53


从事零售业的小心啦!别一不小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今日看到一则新闻,说在山东省济南市某居民小区附近经营一家小型超市的刘某某因出售假冒“浪莎”牌丝袜,侵犯了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5块钱卖了两双袜子,最后竟然赔偿了厂家6000元。这则新闻应引起从事零售行业的业主重视,不要重蹈覆辙,因贪小利而给自己带来严重的后果。在此,为您介绍一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产知识,望对您的经营有所帮助。
从事零售业的小心啦!别一不小心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含义
《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而,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专用权利。这项专用权利,不仅意味着商标注册人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而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七种方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还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种类作出了补充规定。其中: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第二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既可能被诉于公堂,也可能被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被追究刑责,后果是十分严重的。
 
四、侵犯注册商标不担责的情形
《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因而,假如您有证据证明侵权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该商品的提供者,就可不承担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只需立即停止销售该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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