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文章作者:广州商标代办 文章来源:广州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0-11-23 15:21:27


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直接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的,登录网上服务系统→选择“商标注册申请”→在线填写提交申请书→在线缴纳商标规费。申请人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商标局对会对申请件进行审查。商标注册审查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

(二)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自行办理的,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确认提交申请→缴纳商标规费→领取规费收据

 

二、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之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以后再提交申请书。

 

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商标注册申请书》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书的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应当适用台湾地区申请人专用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4.《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详见《商标注册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商标图样

1.每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1份商标图样。以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

2.商标图样必须清晰,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小于5厘米。

 

(四)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肖像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书。

 

(五)国内大陆地区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符合《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的相关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之规定,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经营者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签约人身份证

⑵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⑴经营者的身份证;

⑵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申请人为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当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申请人为除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外的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的,应当以其在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六)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缴纳费用。

 

五、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邮件通知申请人。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

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电子邮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注意事项

(一)《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二)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即被异议人)对商标局的不予注册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四)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五)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

申请变更指南

一、书件格式

(一)《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二)《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申请人需要变更其名义/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

2.需要就商标局档案中记录的商标代理人进行变更或者港澳台、外国人/外国企业需要变更其国内文件接收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文件接收人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应当出具事业单位主管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

 

B.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

(3)办理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地址的,不需要提交变更证明文件。

 

C.申请变更商标代理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3)申请人与变更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代理委托书》。

 

D.外国人/外国企业申请变更国内文件接收人的,提交如下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外国自然人填写护照号码。

(2)申请人变更名称的,变更前名称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名称;申请人变更地址的,变更前地址务必填写,留空不填写的,视为不申请变更地址;

申请人同时办理变更名称、地址的,可以在一份申请书同时提出。

申请人名称、地址发生过多次变更的,无需逐次办理,可以直接变更至最新名称或地址。

(3)办理变更手续其他文件均需要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

ii.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

iii.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

iv.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以下简称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变更的共有人名义分别填写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名义列表中。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应经申请人或代理机构或者翻译机构签章确认。

 

(二)缴纳商标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变更费为250元人民币。

 

三、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对于需要一并变更的注册商标,申请人不再使用的,可办理注销。

2.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改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改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改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变更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3.注册商标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4.未注册的商标申请变更的,变更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核准通知书。

5.变更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变更商标代理人仅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后,针对其注册申请的代理人申请变更。商标获准注册后,申请变更代理人即失去意义。如需代港澳台、外国注册人接受后续被动发生的案件(如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案件、撤销成为通用名称注册商标案件、无效宣告案件)的有关文书,应该办理有关变更文件接收人申请。

 

变更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异议、不予注册复审、驳回注册复审、无效宣告等案件中的代理人的,须直接向该案件审理部门直接提交变更代理人申请。

 

申请删减商品服务项目指南

一、申请书式

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2.具体说明: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所附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删减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应与商标注册申请时填写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相同,按类别号分段落填写(可再加附页)。申请删减一个类别中全部商品/服务项目的,专利检索,在商品/服务项目处填写“全部”字样。

(4)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5)注册商标,需要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的,应办理注销申请。 

 

(二)缴纳商标规费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按类别收变更费,一个类别受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费为250元人民币。

 

三、注意事项

1.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2.如果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

3.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发给申请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

4.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将发出《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

5.共有商标的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后,《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核准通知书》或《删减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6.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7.在商标局核准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

 

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一、申请书式

需要转让商标的,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二、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书,但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转让人或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网上提交电子申请的,同意转让证明文件应由双方盖章、签字(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盖章并同时由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上传,原件应留存备查。

(3)办理移转申请的可以免于提供转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以个人姓名作为受让人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ii.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转让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合伙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③合伙协议。

 

iii.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iv.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转让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v.对于自然人受让人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标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权的,由商标局撤销核准商标转让。

 

(5)办理商标移转的,如果转让人不能盖章,受让人应提交其有权接受该商标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例如,企业因合并、兼并或者改制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商标政策,应提交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和登记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并、兼并或者改制文件应证明商标权由受让人继受,登记部门应证明原注册人与受让人的关系、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的现实状态。因法院判决而发生商标移转的,应提交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法律文书上的被执行人名称和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名称应当与申请书中的转让人名称和受让人名称相符。

 

(6)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共有商标,应注意下列事项:

i.商标由一个人所有转让为多个人共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受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当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代表人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

 

iii.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7)如果申请转让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以下书件:

i.集体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检测能力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iii.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需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缴纳商标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

 

三、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4.转让申请核准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同时将转让事宜刊登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5.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

6.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

7.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撤回。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及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称提出申请。

(3)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不予注册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我局将根据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申请办理退还。

 

(二)缴纳商标规费

续展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如果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250元人民币的延迟费。

 

二、注意事项

1.续展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发给申请人续展证明,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电子邮箱,以邮件方式发给申请人。

2.如果续展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

3.续展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

4.续展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5.续展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申请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三)《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四)《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申请人为商标许可人。许可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备案表:

1.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需要办理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的,填写《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3.需要办理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4.需要办理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许可提前终止的,填写《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二、办理流程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A.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者再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再许可的,还需报送注册人同意注册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书;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B.报送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表》;

(2)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C.报送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提前终止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D.报送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的,提交以下书件:

(1)《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表》;

(2)许可人/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2.具体说明:

(1)许可人/被许可人请仔细阅读填写说明,按照规定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许可人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

(3)一份备案表许可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共有商标的,许可人的代表人和其他共有许可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均应在备案表及附页盖章或签字。

(4)商标使用许可在商标局未予以备案前可以撤回。撤回商标使用许可备案需许可人、被许可人双方同意。

 

(二)缴纳规费

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费为150元人民币。  

 

三、注意事项

1.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电子邮件通知许可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许可人。

 

2.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并电子邮件通知许可人。

 

3.不符合《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商标局不予备案,电邮通知许可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备案并通知许可人。

 

4.办理再许可的,需在许可备案表是否再许可一栏勾选是,并填写许可人原备案号,附送注册人同意商标使用再许可授权文件。

 

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注明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商标注册号应按照《商标注册证》填写,一份申请补发一件《商标注册证》。

5.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6.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二、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500元人民币。

 

三、领取《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寄出《商标注册证》。

 

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直接寄发《商标注册证》。因《商标注册证》被邮局退回的,可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四、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一、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书件

1.每申请补发一件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须提交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一份;

2.直接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补发证明事项应当选择需要补发证明的类型。补发变更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变更前后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注册人名义与地址同时变更的,均需注明;补发转让证明的,应具体注明补发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名称;补发续展证明的,应具体注明申请补发的商标续展注册有效期。如申请人未具体注明,商标局将补发最后一次变更、转让、续展证明。

5.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书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应与商标注册证书一致。

6.一份申请补发一件证明。一件注册商标同时办理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的,应分别提出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7.共有商标申请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8.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二、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出具商标证明费为50元人民币。

 

三、查收商标文件

请登陆填写的电子邮箱查收。

 

四、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一、办理流程

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确认提交申请

 

二、申请手续

办理撤回商标注册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出。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

3.填写要求详见《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同一申请人同时办理多件商标的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事宜时,只需要提供一份)

1.申请人为国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期刊证、办学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不能作为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为国内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3.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国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所属地区或国家的登记证件复印件。外国企业在华的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证复印件不能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

4.申请人为港澳台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国外自然人且自行办理的,应当提交护照复印件及公安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一年以上)内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居留许可》或《外国人居留证》。

 

(三)原申请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申请人名义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并同时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名义变更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可提交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作为变更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三、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商标局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四、注意事项

(一)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二)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三)撤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名称及申请人地址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其他共同申请人的名称依次填写在申请书附页上,并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非共同申请商标注册的,不需提交附页。

 

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指南

一、注销的书件格式

注销的文件格式只有一种,即《商标注销申请书》。

 

二、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商标注销申请书》

(2)《商标注册证》原件,不能交回原件的,应当说明原因。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4)直接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中文译本。

 

2.具体说明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2)办理注销申请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代表人及其他共有人均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且均应在申请书(首页及附页)或委托书盖章或签字。

(3)注册人名义已经发生变更的,在申请商标注销时应当以变更后的名义申请,同时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证明可以是登记机关变更核准文件复印件或登记机关官方网站下载打印的相关档案。

(4)办理注销申请必须为注册商标。质押查封中的商标,须经质权人同意才可注销。以下情况的商标不能被核准注销:

A.异议、不予注册复审及诉讼中的商标

B.已经过期、失效的注册商标

C.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

 

三、注意事项

1.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应依法交回;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2.注销申请被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3.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4.注销申请在商标局核准之前,可以申请撤回。

 

申请商标更正指南

一、申请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译本。

3.对变更完成的变更后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变更证明》原件。

4.对转让完成的受让人注册人名义、地址进行更正的,应同时交回《转让证明》原件。

5.错误信息更正使得《商标注册证》发生变动的,应同时交回《商标注册证》原件。

 

(二)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申请书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章戳(签字)处加盖的章戳(签字)应当与其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名称一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3.申请人地址应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应当按照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县等行政区划的,申请人应当增加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填写通讯地址。

4.一份申请书填写一个商标申请号(注册号)的更正申请事项,并在申请书“更正事项”一栏中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同一申请人同时提交多份相同内容的更正申请的,只需在一份更正申请中提交更正证明文件,其他更正申请须在申请书显著位置载明更正证明文件所在更正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

5.办理商标申请人名义/地址更正的,应当填写该商标的全部类别。

6.更正内容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更正事项应当注明申请更正的项目和内容。

7.需重新制发证书文件的,应选择“是”,并附送有误的商标注册证或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等文件原件。

8.共有商标申请更正商标/注册事项,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请。

9.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在“申请人章戳(签字)”处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此处签字。所盖章戳或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二、缴纳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更正费为250元人民币。

 

三、查收商标文件

请登录申请时填写的电子邮箱查收。

 

四、注意事项

1.请认真阅读申请书背面填写说明。

2.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


以上是关于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信息的详细说明,有不明白地方可以咨询标当先,标当先乐意回答所有朋友的问题 咨询热线:13360558809 官网:www.yhb360.cn



 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免费咨询热线:133-6055-8809

  • 本文标题:广州商标注册申请指南
  • 本文链接:https://www.yhb360.cn/shangbiaozhishi/4711.html
  • 版权声明:商标注册由标当先原创,转载请注明:广州商标转让、商标注册首选标当先

    买卖商标?就找标当先!

    广州商标注册商标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