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入股?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

文章作者:广州商标代办 文章来源:广州商标注册 发布日期:2020-09-08 15:23:37


专利入股?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 近年来,以发明、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设立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但实务中,无形资产出资较货币出资复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出资瑕疵屡见不鲜,股东或公司应承担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那么,以无形资产出资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01.无形资产出资应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形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形式应符合《公司法》规定,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

另外,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无形资产产权权属

1.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权属是否清晰,股东对其是否享有完全的产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设立权利负担,有无权利瑕疵。

以他人财产出资,以设定权利负担的资产出资,以职务发明(作品)出资等都会构成股东的出资瑕疵。

需要特别注意,以职务发明作为出资的,一定要有清晰明确的权属约定,不存在权属争议,也不存在后续被转移的风险。

 

2. 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是否在法律有效期内,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是否续展,其保护范围为何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无形资产的价值

无形资产有无价值,是否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要,是否存在高估、低估等问题。

首先,判断无形资产为公司经营所需要,广州商标注册,具备现实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是评估的先决条件。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02.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两个程序。

(一)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

法律规定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无形资产出资应及时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专利入股?以无形资产出资应注意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等出资权属变更事宜可以通过核查权属证书及向有关政府部门查询予以核实。

 

商业秘密等由于其非公开性,无法通过公示渠道查询,需要结合项目公司实际使用该技术情况及相关文件予以核实。

 

03.无形资产出资瑕疵的法律风险

对公司补足出资、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罚款《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股权的权利受限及股东资格灭失《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商标政策,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标当先建议:

(一)确保无形资产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确保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形式符合《公司法》规定,如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二)确保无形资产具有价值且为公司经营所需要

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须具有价值或潜在经济价值,并为公司经营、发展所需要。

 

(三)确保无形资产权属明晰且无瑕疵

股东对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权属明晰无瑕疵,不存在权属争议。

 

(四)严格履行必要的评估、验资等程序

股东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应经专业机构如实评估,不得高估、低估,并履行必要的验资程序。

 

(五)及时办理无形资产的转移、过户手续

股东应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对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及时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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